掌門人胡亂自封是「自由主義的右派」﹐犯了定義不清﹐主觀武斷的大忌﹐漏洞甚多﹐是經不起考驗的。
三年前和信二世驅車橫跨美國大陸﹐長途漫漫﹐閑著沒事﹐專找些有爭議性的社會議題來印證「武功」和摸對方的底。 信二世知道他老爸60 年代中期來美﹐號稱是在「不可來」(Berkeley) 朝過聖﹐「陌地生」(Madison) 取過經的Liberal。當問到贊不贊成死刑的時候﹐掌門人舉雙手贊成。二世抗議道﹕「天下那有主張死刑的Liberal?」掌門人脫口而出﹕「那我就算是自由主義的右派好了。」
四月10號﹐舊金山一位警員在巡邏時被歹徒槍殺。第二天嫌兇落網﹐但第三天﹐舊金山新上任的地方檢察官宣佈不會以死刑來起訴嫌兇。這個宣佈當然使舊金山的警察們非常不滿。根據加州的法令﹐暴力殺害警員是可以處死刑的。死刑與否的辯論於是又一次端上檯面。10年前﹐有一個警員被射殺﹐但兇嫌也當場被擊斃﹐因此﹐20年來﹐這還是加州第一次面臨該不該有死刑的問題。
舊金山的警察局長不但是華裔﹐並且是有史以來的第一位女性局長。地方檢察官也是少數民族的女性。不贊成死刑是她一貫的理念。原來的政治盟友﹐現在立場對立。
美國目前有38個州主張有死刑﹐有12個大部份在中西部﹐和新英格蘭地區的州不主張死刑。 換句話說﹐犯同樣的罪﹐在加州是死罪﹐在威斯康辛卻不是死罪。如果這不把您搞糊塗﹐想想以下的例子﹕
至於說判死刑可以嚇阻犯罪﹐我看也是一廂情願的想法。謀殺罪只有三個可能性﹕預謀﹐臨時起意﹐和意外。後二者通常不會被判死罪。如果說一個人「預謀」的周詳度連事發後會不會構成死罪都考慮進去了﹐那幹嘛不專挑在沒死罪的州犯案算了﹖為什麼沒有死罪的那12 州的謀殺案並不比其他有死罪的38州高呢﹖由此可見死罪對鼓勵或嚇阻犯罪﹐並沒有直接的關係。有人說﹕「以眼還眼﹐以牙還牙」不能解決犯罪的基本問題。誰說死刑是在解決犯罪的基本問題﹖死刑與否﹐是社會對犯罪結果的表態﹐是對社會價值的一種認知。我發現反對和贊成死刑的人﹐都故意不談社會公義﹐和社會成本兩個重要議題。
對死者的親人而言﹐逝者已矣﹐判不判兇犯死刑都不能讓死者復生。家屬需要的是一個合理而公平的審判﹐一個迅速而具一貫性的執行。我倒想建議唯一能赦免死罪的﹐應是死者的親人。美國目前真正被執行死刑的例子並不多。如有一件﹐往往會變成大新聞。反而是受害人家屬的權益受到忽視﹐實在是本末倒置﹐非常不公平。
其次﹐代替死刑的是終身監禁。一輩子關在牢裡雖然不妙﹐但比起被處死﹐我看妙得很。 不信的話﹐給一個死罪犯死刑還是終身監禁二者選一的機會。猜猜他會選什麼﹖我常想﹕美國的法律是乎保護壞人多過保護好人。殺人不但不用償命﹐反而有吃有住﹐生活有保障一輩子。壞人壞事幹絕﹐好人「埋單」到底。這的確是個奇怪的社會。
美國的主要社會議題包括﹕墮胎﹐同性戀﹐同性結婚是否合法﹖該不該有死刑﹐平權法案﹖政府該管的事應該多還是應該少﹖對國防與社會福利資源分配的優先次序﹐伊拉克這仗打得有沒有道理﹖是保護人民生計重要呢還是保護自然生態重要﹖。。。conservative 和liberal 在這些議題上有明顯的區別。不記得是不是杜魯門曾經說過﹕如果你認為幫助一個落魄的人是政府的責任﹐那你的理念比較接近民主黨。但如果你認為一個人的命運基本上是操之在我﹐那你就比較接近共和黨。這種區分法﹐當然不夠精確﹐但我覺得它多少還是有些道理。您說呢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