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主義右派的牢騷

2004 年5月9日世界日報周刊《坐看雲起時》專欄﹐5月11 日上網

        掌門人胡亂自封是「自由主義的右派」﹐犯了定義不清﹐主觀武斷的大忌﹐漏洞甚多﹐是經不起考驗的。

       三年前和信二世驅車橫跨美國大陸﹐長途漫漫﹐閑著沒事﹐專找些有爭議性的社會議題來印證「武功」和摸對方的底。 信二世知道他老爸60 年代中期來美﹐號稱是在「不可來」(Berkeley) 朝過聖﹐「陌地生」(Madison) 取過經的Liberal。當問到贊不贊成死刑的時候﹐掌門人舉雙手贊成。二世抗議道﹕「天下那有主張死刑的Liberal?」掌門人脫口而出﹕「那我就算是自由主義的右派好了。」

        四月10號﹐舊金山一位警員在巡邏時被歹徒槍殺。第二天嫌兇落網﹐但第三天﹐舊金山新上任的地方檢察官宣佈不會以死刑來起訴嫌兇。這個宣佈當然使舊金山的警察們非常不滿。根據加州的法令﹐暴力殺害警員是可以處死刑的。死刑與否的辯論於是又一次端上檯面。10年前﹐有一個警員被射殺﹐但兇嫌也當場被擊斃﹐因此﹐20年來﹐這還是加州第一次面臨該不該有死刑的問題。

        舊金山的警察局長不但是華裔﹐並且是有史以來的第一位女性局長。地方檢察官也是少數民族的女性。不贊成死刑是她一貫的理念。原來的政治盟友﹐現在立場對立。

       美國目前有38個州主張有死刑﹐有12個大部份在中西部﹐和新英格蘭地區的州不主張死刑。 換句話說﹐犯同樣的罪﹐在加州是死罪﹐在威斯康辛卻不是死罪。如果這不把您搞糊塗﹐想想以下的例子﹕

  1. 為什麼在加州射殺警員是死罪﹖射殺普通老百姓就不一定是死罪﹖警察本來就是危險性的工作﹐怕死的話﹐大可以幹別行啊﹗
  2. 如果有個人本來是想殺死警察﹐但槍法不靈﹐沒擊中要害﹐結果警察受了傷沒死﹐ 因而不足構成死罪。這也真絕﹐反而是「槍法不靈的人有福了﹐因你的死罪得以赦免。」Capital punishment 的確很難有一個標準﹐難怪是一個爭議性很大的社會議題。
       反對死刑的人﹐堅持的理由不外乎死刑極不人道﹔「以眼還眼﹐以牙還牙」不能解決問題﹔可能誤判﹔和剝奪了死刑犯改過自新的機會。這些理由中﹐我最不能理解的是第一個理由。據我所知﹐美國 38個主張死刑的各州﹐早就沒有用砍頭﹐絞頸﹐槍斃來處死的方法。坦白說﹐掌門人現在最大的心願﹐就是在活得不耐煩的時候﹐能夠有加州死刑犯那種一針斃命的福氣。說判死刑不人道的﹐不知道有沒有想過被殘殺的受害者﹐他們的死法又人道到什麼地方去﹖

        至於說判死刑可以嚇阻犯罪﹐我看也是一廂情願的想法。謀殺罪只有三個可能性﹕預謀﹐臨時起意﹐和意外。後二者通常不會被判死罪。如果說一個人「預謀」的周詳度連事發後會不會構成死罪都考慮進去了﹐那幹嘛不專挑在沒死罪的州犯案算了﹖為什麼沒有死罪的那12 州的謀殺案並不比其他有死罪的38州高呢﹖由此可見死罪對鼓勵或嚇阻犯罪﹐並沒有直接的關係。有人說﹕「以眼還眼﹐以牙還牙」不能解決犯罪的基本問題。誰說死刑是在解決犯罪的基本問題﹖死刑與否﹐是社會對犯罪結果的表態﹐是對社會價值的一種認知。我發現反對和贊成死刑的人﹐都故意不談社會公義﹐和社會成本兩個重要議題。

        對死者的親人而言﹐逝者已矣﹐判不判兇犯死刑都不能讓死者復生。家屬需要的是一個合理而公平的審判﹐一個迅速而具一貫性的執行。我倒想建議唯一能赦免死罪的﹐應是死者的親人。美國目前真正被執行死刑的例子並不多。如有一件﹐往往會變成大新聞。反而是受害人家屬的權益受到忽視﹐實在是本末倒置﹐非常不公平。

        其次﹐代替死刑的是終身監禁。一輩子關在牢裡雖然不妙﹐但比起被處死﹐我看妙得很。 不信的話﹐給一個死罪犯死刑還是終身監禁二者選一的機會。猜猜他會選什麼﹖我常想﹕美國的法律是乎保護壞人多過保護好人。殺人不但不用償命﹐反而有吃有住﹐生活有保障一輩子。壞人壞事幹絕﹐好人「埋單」到底。這的確是個奇怪的社會。


懷南補記﹕自由(liberal) ﹐保守(conservative)﹐左派(left wing)﹐右派(right wing)其實不是那麼容易說清楚﹐講明白。在鄧小平的眼中﹐江青左得很。在我眼中﹐鄧小平和江青都是保守勢力。不過﹐一般說起來﹐以下的分析大致還算合理﹕
  1. 老共喜歡用模糊的政治形態來定左右。在他們的字典中沒什麼「保守」﹐「自由」的區別。
  2. 老美用社會議題來區分保守和自由﹐喜歡變革屬「自由」﹐是左。不喜歡變革是「保守」﹐是右。這種分法﹐比較清楚。
  3. 咱們台灣﹐與眾不同﹕現在只有本土與非本土之分﹐從前要就是親共﹐要就是反共﹐是乎永遠是敵對似的二分法。在社會議題上﹐當權派多半傾向保守﹐自由派永遠靠邊站。所以台灣的政壇很少有當權的liberal.

       美國的主要社會議題包括﹕墮胎﹐同性戀﹐同性結婚是否合法﹖該不該有死刑﹐平權法案﹖政府該管的事應該多還是應該少﹖對國防與社會福利資源分配的優先次序﹐伊拉克這仗打得有沒有道理﹖是保護人民生計重要呢還是保護自然生態重要﹖。。。conservative 和liberal 在這些議題上有明顯的區別。不記得是不是杜魯門曾經說過﹕如果你認為幫助一個落魄的人是政府的責任﹐那你的理念比較接近民主黨。但如果你認為一個人的命運基本上是操之在我﹐那你就比較接近共和黨。這種區分法﹐當然不夠精確﹐但我覺得它多少還是有些道理。您說呢﹖